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伍錫權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原訴字第3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年2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38號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原訴字第3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年2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