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7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74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俋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林俋辰之出生日期,乃為「民國76年3 月2 日」,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憑,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就此誤載為「77年1 月28日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