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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26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326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中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4年4月16日16時10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新北私立智光商工前,因行車糾紛,與告訴人丁○○發生口角,竟與少年俞○華、周○丞、莊○凱(年籍姓名均詳卷,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分持安全帽等物或徒手,毆打告訴人丁○○頭部等處,使告訴人丁○○受有頭部創傷、左上背、雙手、右膝多處挫傷及擦傷、腹部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丁○○業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莊惠真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26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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