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3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簡字第235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志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記載,顯係漏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王唯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原本、正本記載 │更正後內容 │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 │。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