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審簡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謝明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 年度審簡字第6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豐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第15155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主 文 謝明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謝明豐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自民國88年間受僱於告訴人良崎壓克力有限公司,擔任經理,負責與告訴人公司之客戶接洽並代收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102 年3 月6 日起至11月27日止間之多次業務侵占行為,均係基於業務上之持有關係,於密接時地易持有為所有,且侵害法益同一,顯係出於反覆持續業務侵占之單一決意為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成立接續犯,僅成立一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之便而為本案業務上侵占之犯行,其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有正當職業、經濟狀況勉持及尚有妻子需其照顧之生活狀況(見本院104 年1 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金額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公司和解並賠償部分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公司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104 年1 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可參,其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調偵字第1552號被 告 謝明豐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2樓 之1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明豐係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良崎壓克力有限公司(下稱良崎公司)員工,於民國88年間,受良崎公司僱用擔任經理一職,負責推銷業務及收取貨款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102年3月6日起至102年11月27日止,利用收取良崎公司客戶貨款之機會,接續侵占如附表所示之客戶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138萬9,814元。嗣良崎公司察覺有異,派員清查帳務後,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良崎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項目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謝明豐之供述。 │被告坦承自102年3月間某日起至103年11月間止 │ │ │ │,利用擔任告訴人良崎公司經理收取客戶貨款之│ │ │ │機會,侵占告訴人所有之貨款共計138萬9,814元│ │ │ │之事實。 │ ├──┼──────────────┼─────────────────────┤ │ 2 │告訴代理人李惠君之指訴。 │證述被告有上揭侵占138萬9,814元貨款之犯罪事│ │ │ │實。 │ ├──┼──────────────┼─────────────────────┤ │ 3 │被告之人事資料表、保證書、勞│證明被告任職於告訴人,並擔任經理職務之事實│ │ │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及名片各1張 │。 │ │ │。 │ │ ├──┼──────────────┼─────────────────────┤ │ 4 │被告簽立之切結書、良崎公司銷│證明被告自102年3月間某日起至103年11月27日 │ │ │貨單、貨款收取狀況照會表、付│止,利用擔任告訴人經理收取客戶貨款之機會,│ │ │款簽收簿影本、支票及統一發票│侵占告訴人所有之貨款共計138萬9,814元之事實│ │ │影本(附表編號1至20)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又被告於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乃分別基於同一任職機會而接續實施,且所犯基本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反覆實施同一業務侵占之犯意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且其多次犯行在時間及空間上有其連貫性,客觀上難以分割,是均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檢 察 官 聶 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侵占期間 │ 客戶名稱 │侵占金額(新臺幣│ 證 據 │ │ │ │ │) │ │ ├──┼──────────┼──────────────┼────────┼─────────┤ │ 1 │102年9月3日起至同年 │富都子企業有限公司 │27萬4,260元 │編號1、2、3、4之貨│ │ │10月31日止 │ │ │款收取狀況照會表等│ │ │ │ │ │物證 │ ├──┼──────────┼──────────────┼────────┼─────────┤ │ 2 │102年10月30日起至同 │優美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17萬1,366元 │編號5、6、7之貨款 │ │ │年11月30日止 │ │ │收取狀況照會表等物│ │ │ │ │ │證 │ ├──┼──────────┼──────────────┼────────┼─────────┤ │ 3 │102年3月6日起至同年 │日祥廣告社 │11萬6,261元 │編號9、10、11之貨 │ │ │11月8日止 │ │ │款收取狀況照會表等│ │ │ │ │ │物證 │ ├──┼──────────┼──────────────┼────────┼─────────┤ │ 4 │102年8月15日起至同年│新視立廣告有限公司 │9萬1,589元 │編號12、13之貨款收│ │ │10月4日止 │ │ │取狀況照會表等物證│ ├──┼──────────┼──────────────┼────────┼─────────┤ │ 5 │102年9月6日起至同年 │鈺民廣告工程行 │4萬2,048元 │編號14、15、16之貨│ │ │12月某日止 │ │ │款收取狀況照會表等│ │ │ │ │ │物證 │ ├──┼──────────┼──────────────┼────────┼─────────┤ │ 6 │102年8月15日 │偉亨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3萬5,562元 │編號17、18之貨款收│ │ │ │ │ │取狀況照會表等物證│ ├──┼──────────┼──────────────┼────────┼─────────┤ │ 7 │102年4月24日起至同年│竣鴻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5萬735元 │編號19至25之貨款收│ │ │10月9日止 │ │ │取狀況照會表等物證│ ├──┼──────────┼──────────────┼────────┼─────────┤ │ 8 │102年8月20日起至同年│鯨彩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4萬9,065元 │編號26、27、28之貨│ │ │9月27日止 │ │ │款收取狀況照會表等│ │ │ │ │ │物證 │ ├──┼──────────┼──────────────┼────────┼─────────┤ │ 9 │102年9月11日起至同年│麒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8萬2,462元 │編號29、30、31之貨│ │ │10月7日止 │ │ │款收取狀況照會表等│ │ │ │ │ │物證 │ ├──┼──────────┼──────────────┼────────┼─────────┤ │10 │102年10月14日起至同 │吉信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22萬2,438元 │編號32至35之貨款收│ │ │年11月6日止 │ │ │取狀況照會表等物證│ ├──┼──────────┼──────────────┼────────┼─────────┤ │11 │102年11月9日 │宏陽數位設計有限公司 │3萬2,500元 │編號36、37之貨款收│ │ │ │ │ │取狀況照會表等物證│ ├──┼──────────┼──────────────┼────────┼─────────┤ │12 │102年9月9日起至同年 │安可廣告工程行 │3萬9,634元 │編號38至41之貨款收│ │ │10月7日止 │ │ │取狀況照會表等物證│ ├──┼──────────┼──────────────┼────────┼─────────┤ │13 │102年11月27日 │呈穎光電有限公司 │3,888元 │編號42、43之貨款收│ │ │ │ │ │取狀況照會表等物證│ ├──┼──────────┼──────────────┼────────┼─────────┤ │14 │102年10月間某日 │三好廣告(丹創實業有限公司)│3萬5,500元 │編號44之貨款收取狀│ │ │ │ │ │況照會表 │ ├──┼──────────┼──────────────┼────────┼─────────┤ │15 │102年11月間某日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1萬9,522元 │編號45之貨款收取狀│ │ │ │ │ │況照會表 │ ├──┼──────────┼──────────────┼────────┼─────────┤ │16 │102年11月間某日 │鴻泰廣告 │2萬5,727元 │編號46之貨款收取狀│ │ │ │ │ │況照會表 │ ├──┼──────────┼──────────────┼────────┼─────────┤ │17 │102年11月間某日 │駿英有限公司 │4萬858元 │編號47之貨款收取狀│ │ │ │ │ │況照會表 │ ├──┼──────────┼──────────────┼────────┼─────────┤ │18 │102年10月間某日 │立凡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3萬1,584元 │編號48之貨款收取狀│ │ │ │ │ │況照會表 │ ├──┼──────────┼──────────────┼────────┼─────────┤ │19 │102年11月間某日 │歐士(華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萬元 │編號49之貨款收取狀│ │ │ │ │ │況照會表 │ ├──┼──────────┼──────────────┼────────┼─────────┤ │20 │102年11月間某日 │勝芝企業社 │1萬4,815元 │編號50之貨款收取狀│ │ │ │ │ │況照會表 │ ├──┼──────────┼──────────────┼────────┼─────────┤ │ │ │ │ 總計 │ 138萬9,81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