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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3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應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所為104 年度審訴字第3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文書之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六章規定辦理;而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規定,文書如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36 條、第137 條之規定為送達者,得將該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劉應賜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374 號判決在案,而本案判決即以掛號郵遞方式寄送至被告位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0 號之住所(該址同為本件被告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之住所),然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遂於104 年5 月7 日將該判決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依前開規定,本案判決已於104年5 月17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經加計在途期間後,被告至遲應於104 年5 月29日提起上訴,惟其卻遲至104 年7 月8日始向本院提出本件刑事上訴理由狀,亦有前揭書狀所蓋本院收狀戳收狀日期可參,故被告上訴顯已逾期而不符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7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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