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提字第1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提字第108號
聲請人即被
逮捕拘禁人 黃復華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因傷害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提審聲請書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25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657號駁回上訴確定,嗣因聲請人經通知仍未遵期到案執行,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12月24日發佈通緝在案,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則聲請人實係應到案執行之受刑人,其人身自由受剝奪乃因法院之確定判決所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提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 條第1 項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