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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1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劉安榕陳佳君鄭凱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戴稚秦
選任辯護人
江倍銓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稚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對本院104年9月17日所為104年度易字第513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依法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1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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