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戴稚秦
- 選任辯護人
- 江倍銓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稚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對本院104年9月17日所為104年度易字第513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依法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