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智重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宏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鈺晴
- 訴訟代理人
- 林慧容
- 被告
-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愷
- 被告
- 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智訴字第8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嘉愷、陳德仁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二、三之民事答辯㈠狀、刑事聲請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嘉愷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均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