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9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91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椿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5698號),本院改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林椿鴻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椿鴻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林椿鴻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驗餘淨重0.0558公克),屬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8 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乙紙,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919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