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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17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17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文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8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文佑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至第3 行「徐文佑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914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7 月24日執行完畢出監」應補充更正為「徐文佑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914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4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115 日確定,並與前開所示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接續執行,於民國102 年7 月24日執行完畢出監」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前有如上開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良,前有多次犯罪前科紀錄,正值輕壯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盧婉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8574號
    被      告  徐文佑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文佑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9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24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
    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103年11
    月7日下午4時50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遊戲
    阜網咖,趁該網咖櫃檯人員鄭子澄離開櫃檯之際,徒手竊取
    鄭子澄置於櫃檯內之皮包(內有現金約新臺幣900元)而離
    去,嗣因鄭子澄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
    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徐文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鄭子澄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監視器翻拍畫
    面照片10張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前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陳  香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179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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