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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1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12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文瑞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3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文瑞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如聲請所指施用毒品案件之詳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仍未見悔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傷害及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3182號
    被      告  黃文瑞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文瑞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
    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5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為102年6月21日起至103年12月20日止,其於緩起訴期間內
    復因施用毒品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6963號案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竟仍不知悔改,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2月13日
    晚間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先前居
    所,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另案通緝,於104年2月14日晚間8時許,騎乘車號
    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
    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文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醫藥檢驗報告、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檢體
    送驗姓名對照表(編號代碼L0000000號)1份在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  香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120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