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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9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96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雅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4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雅順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傾向」記載之後補充「,並於10 3年5 月22日出所」。

㈡證據欄一、第2 行「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應更正為「呈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同行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補充其報告日期「104 年5 月12日」、尿液檢體編號「D0000000」外。

㈢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張雅順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張雅順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戒除施用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被告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傷害及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卷第2 頁調查筆錄所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未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4387號
    被  告  張雅順  女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雅順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18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
    偵字第604號、第17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
    癮,復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4月
    5日晚上,在新北市板橋區其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
    置入玻璃球球內,再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1次。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雅順坦承不諱,又被告經採尿送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
    隊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各1紙在卷可稽,被
    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  炎  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96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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