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毒偵字第58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5817號被告陳俊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51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1 包,經送鑑定結果,淨重0.1520公克、驗餘淨重0.151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9 月2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另被告陳俊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5817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亦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