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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3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3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新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8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新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張新發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據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 │期 │ │ │期 │判決│期 │├───┼───┼───┼────┼─────┼───┼──┼───┤│加重竊│有期徒│99年11│99年度偵│本院99年度│100 年│同前│100 年││盜 │刑6 月│月11日│字第 │易字第3660│1 月31│ │3 月1 ││ │ │ │30699 號│號 │日 │ │日 │├───┼───┼───┼────┼─────┼───┼──┼───┤│加重竊│有期徒│98年5 │103 年度│本院103 年│104 年│同前│104 年││盜 │刑7 月│月11日│偵字第 │度審易字第│1 月16│ │2 月25││ │ │ │24736 號│4183號 │日 │ │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3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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