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孫國綱
具 保 人 孫林菜花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林菜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孫國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966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又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要求其應於民國103 年10月7日報到執行之傳票,於103 年9 月16日寄送至受刑人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5 樓之戶籍地,由其本人親自收受,另經該署檢察官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4 年2 月25日上午10時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該函件於104 年2 月2 日送達具保人位於新北市新北市○○區○○街00號5 樓之戶籍地,並由其本人親自收受,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執行拘提而拘提無著之事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1 紙、送達證書2 紙及拘提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顯然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伯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