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102 年度簡字第7850號,編號2 :103 年度審訴字第413號,編號3 至10:103 年度審易字第3093號,編號11至12:103 年度審簡字第1430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2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