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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3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3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汪芳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芳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汪芳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刑 │ │ │ │期 │判決│期 │├───┼──┼────┼────┼─────┼───┼──┼───┤│施用第│有期│103 年6 │103 年度│本院103 年│104 年│同前│104 年││二級毒│徒刑│月30日 │毒偵字第│度審易字第│1 月8 │ │1 月28││品 │3 月│ │7211號 │3998號 │日 │ │日 ││ │ │ │ │ │ │ │ ││ │ │ │ │ │ │ │ │├───┼──┼────┼────┼─────┼───┼──┼───┤│施用第│有期│103 年9 │104 年度│本院104 年│104 年│同前│104 年││二級毒│徒刑│月11、12│毒偵字第│度簡字第61│6 月10│ │6 月30││品 │3 月│日間某時│255 號 │4 號 │日 │ │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31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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