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汪芳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芳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汪芳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刑 │ │ │ │期 │判決│期 │├───┼──┼────┼────┼─────┼───┼──┼───┤│施用第│有期│103 年6 │103 年度│本院103 年│104 年│同前│104 年││二級毒│徒刑│月30日 │毒偵字第│度審易字第│1 月8 │ │1 月28││品 │3 月│ │7211號 │3998號 │日 │ │日 ││ │ │ │ │ │ │ │ ││ │ │ │ │ │ │ │ │├───┼──┼────┼────┼─────┼───┼──┼───┤│施用第│有期│103 年9 │104 年度│本院104 年│104 年│同前│104 年││二級毒│徒刑│月11、12│毒偵字第│度簡字第61│6 月10│ │6 月30││品 │3 月│日間某時│255 號 │4 號 │日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