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雍正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雍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雍正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7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莊雍正於100 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31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7 罪)、3 月(共7 罪)、2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5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102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與前揭案件接續執行,於102 年7 月26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 年5 月25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因累進縮刑44日,縮刑期滿日為104 年4 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 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