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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428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428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逸平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逸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逸平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民國100 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逸平前(一)因竊盜、搶奪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0月28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238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罪)、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00 年11月21日確定;(二)又因竊盜、搶奪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 月19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306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於101 年2 月29日確定;(三)再因竊盜、搶奪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4月3 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430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月(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101 年4 月30日確定;上開(一)至(三)所示8 罪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100 年11月25日入監執行上開應執行刑(其中101年3 月12日至同年5 月6 日執行觀察、勒戒,101 年5 月7 日至102年1 月14日執行強制戒治),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 年7 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6 月18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5 年6 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428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