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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3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蕭淳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3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豪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豪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豪傑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180 號、104 年度易字第777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122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3 年5月3 日晚間10時許」),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3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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