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豪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豪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豪傑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180 號、104 年度易字第777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122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3 年5月3 日晚間10時許」),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