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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70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游涵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67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莊秉達
被告
莊承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8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秉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莊秉達因被告莊承源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119 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 份、拘票暨拘提報告各1 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通知書暨送達證書各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7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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