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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更字第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楊志雄姜麗君陳昭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自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陳達衡
自訴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告
陳炳宏
被告
黃丁風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敬唐律師
被告
陳正道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陳炳宏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自更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刑事判決有不服者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 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自更字第2號判決於民國105年6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自訴人陳達衡之住所,由其本人簽收,故加計在途期間,上訴期間應於105年6月20日屆滿。而上訴人於105年6月8日對本院上揭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復經本院於105年9月22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之書狀,以補正上訴法定程式之欠缺,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是以,加計在途期間,上訴人應於同年10月7日前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惟迄今仍未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更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