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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連育群周宛蘭詹蕙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55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登源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36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登源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登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與共犯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4 年9 月3 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5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得易科罰金)、1 年4 月、3 月(不得易科罰金),執行起算日期為104 年12月30日,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12月29日104 年度執酉字第19802 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周宛蘭

法 官 詹蕙嘉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5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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