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5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登源
- 選任辯護人
- 黃慧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36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登源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登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與共犯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4 年9 月3 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5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得易科罰金)、1 年4 月、3 月(不得易科罰金),執行起算日期為104 年12月30日,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12月29日104 年度執酉字第19802 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