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軍簡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軍簡字第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孔祥榕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軍偵字第1號、第2號及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孔祥榕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孔祥榕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爰審酌被告為現役軍人,以個人與他人產生糾紛擬報復為由逾假棄役潛逃,枉顧國家法令、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嚴重影響部隊管理,行為實有不當,兼衡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2 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39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附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軍偵字第1號
104年度軍偵字第2號
104年度軍偵字第3號
被 告 孔祥榕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單位駐地: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
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二海岸巡防
總隊(基隆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孔祥榕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
二海岸巡防總隊(下稱第二岸防總隊)一等兵巡防兵,其於
服役期間已有多次逾假歸營之情事。民國103 年12月10日18
時許,孔祥榕因休假離營,本應於同年月15日18時返營收假
。然於收假期間屆至後,以身體不適為由,以電話向第二岸
防總隊勤務中隊長楊長儒請求續休1 日,經楊長儒同意其於
次日(16)返營收假。詎其竟基於長期脫免職役之意圖,仍
未按時收假歸營,離去職役潛逃在外,逃亡期間匿居於其不
知情之友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之住
處。嗣於同年月31日16時55分許,在中和區圓通路293 號前
,為憲兵指揮部新北市憲兵隊(下稱新北市憲兵隊)持本署
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孔祥榕到案後,報告本署偵辦。
二、案經第二岸防總隊函送暨新北市憲兵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長儒於憲詢
之證述相符,此外,復有被告之新北市103年度第A2182號梯
次陸軍常備兵召集令、第二岸防總隊官兵違紀離營通報、被
告之兵(役)表(一)(二)、兵籍表(三)~(六)、現
役軍人逃亡原因調查報告表、第二岸防總隊休(請)假單 2
張、休(請)假紀錄卡附卷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之意圖長期脫
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洪 松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