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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軍簡字第2號

陸海空軍刑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軍簡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孔祥榕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軍偵字第1號、第2號及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孔祥榕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孔祥榕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爰審酌被告為現役軍人,以個人與他人產生糾紛擬報復為由逾假棄役潛逃,枉顧國家法令、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嚴重影響部隊管理,行為實有不當,兼衡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2 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39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附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軍偵字第1號
                                      104年度軍偵字第2號
                                      104年度軍偵字第3號
    被      告  孔祥榕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單位駐地: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
                        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二海岸巡防
                        總隊(基隆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孔祥榕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
    二海岸巡防總隊(下稱第二岸防總隊)一等兵巡防兵,其於
    服役期間已有多次逾假歸營之情事。民國103 年12月10日18
    時許,孔祥榕因休假離營,本應於同年月15日18時返營收假
    。然於收假期間屆至後,以身體不適為由,以電話向第二岸
    防總隊勤務中隊長楊長儒請求續休1 日,經楊長儒同意其於
    次日(16)返營收假。詎其竟基於長期脫免職役之意圖,仍
    未按時收假歸營,離去職役潛逃在外,逃亡期間匿居於其不
    知情之友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之住
    處。嗣於同年月31日16時55分許,在中和區圓通路293 號前
    ,為憲兵指揮部新北市憲兵隊(下稱新北市憲兵隊)持本署
    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孔祥榕到案後,報告本署偵辦。
二、案經第二岸防總隊函送暨新北市憲兵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長儒於憲詢
    之證述相符,此外,復有被告之新北市103年度第A2182號梯
    次陸軍常備兵召集令、第二岸防總隊官兵違紀離營通報、被
    告之兵(役)表(一)(二)、兵籍表(三)~(六)、現
    役軍人逃亡原因調查報告表、第二岸防總隊休(請)假單 2
    張、休(請)假紀錄卡附卷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之意圖長期脫
    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洪  松  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軍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陸海空軍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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