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訴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醫訴字第9號
- 被告
- 李忠顯
- 選任辯護人
-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黃豐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被告李忠顯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被告李忠顯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