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
- 原告
- 侯沁潔
- 被告
- 樊方明
上列被告樊方明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339號),經原告侯沁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
上列被告樊方明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339號),經原告侯沁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