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俞秀美蕭淳元許博然

原告
游淑華
原告
黃元媛
原告
黃定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
被告
王斯民

      王勇翔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50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斯民、王勇翔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2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王斯民部分,有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處;而被告王勇翔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就此部分,復聲請將對被告王勇翔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 紙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博然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