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14號
- 原告
- 陳淳蓁
- 被告
- 陳靖騰
吳玉筷
翁佳靖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第1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雖非刑事訴訟認定有罪之被告(不含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依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訴訟之情形之情形),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查被告陳靖騰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前未到庭,並經傳喚、拘提無著,已由本院發佈通緝,其因與刑事同案被告曹晏甄等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處被告曹晏甄等人有罪在案;又查被告吳玉筷、翁佳靖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441 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並認定被告吳玉筷、翁佳靖與被告陳靖騰等人為具犯意聯絡之共同正犯,且於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第1 號等案件之刑事判決附表一即投資人交付款項一覽表中,原告陳淳蓁確有交付投資款項予翁佳靖,則被告陳靖騰、吳玉筷、翁佳靖3人有處於民事共同侵權行為被告關係之嫌,其等依法均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且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