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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90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戴嘉清蔡慧雯陳正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9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正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9日105 年度審簡字第1236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503、13939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陳正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並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等前科,素行非佳,復再為本案竊盜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並考量其高中畢業之學歷,現正值青壯,不思憑藉己力,以正途賺取所需,竟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竊取他人財物,暨竊得財物之價值,迄均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招財貓存錢筒1 個、現金800 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原審刑事簡易判決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新北市○○區○○路0 號」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 號」外,其餘引用原審刑事簡易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

二、本案當事人對原審刑事簡易判決所引用之證據,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普通竊盜罪部分,伊所竊得之金額非多,且未持工具犯案,原審量處有期徒刑3 月實屬過重;另加重竊盜未遂罪部分,伊未取得任何財物,原審量處有期徒刑4 月亦屬過重。伊所犯他案,甫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拘役30日,該案犯罪所得1,000 多元與本案相近,故本案請從輕量刑,改判拘役之刑云云。

三、按法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均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之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2年臺上字第3647號等判例參照)。準此,法官量刑,如非有上揭明顯違法之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又按第一審法院就其他類似案件量刑情形,縱與本件略有輕微出入,亦係因不同具體個案所審酌之犯罪情狀有異,或被告個別具有加重、減輕事由不同所致,因情節有別,基於個案拘束原則,自不得比附援引他案之量刑,而遽指原判決有違背法令及量刑失當(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1212號、103 年度臺上字第12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縱使同有涉犯竊盜犯行,惟因各案之犯案情節仍有所差異,且行為人本身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亦非完全相同,法院本應就個案情狀而為適當之量刑,方為正辨。本件原審業已審酌與本案有關之一切情狀,始酌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未有明顯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所為量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無不當或違法,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之可言,自難認量刑違法或不當。綜上,原審認事用法既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自應予維持,被告之上訴即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郁璇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王涂芝到庭執行公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正偉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90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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