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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8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86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奎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1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奎登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王奎登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猶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直接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與犯罪後否認犯行,尚見僥倖心理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查卷第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979號
    被      告  王奎登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6樓
                          之1
                        居彰化縣和美鎮鎮○路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奎登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
    毒聲字第35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4年8月19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
    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4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
    警惕,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3
    月5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案通緝,為警於105年3
    月5日下午5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查獲,
    經徵得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奎登固否認前開犯罪事實,惟其於查獲後為警採尿送
    驗結果,其尿液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
    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
    號B0000000號)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香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869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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