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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5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54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阮莉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阮莉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第3 行:「105 年2 月25日」應更正為「105 年3 月25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行為,經獲緩起訴處分之寬典,,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不加珍惜,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仍屬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傷害及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並衡以施用毒品係對己身之傷害,對他人法益而言尚未有具體危害,且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2014號
    被      告  阮莉庭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阮莉庭於民國104 年間,因施用第二及毒品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3814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其竟於105 年3 月7 日10時許,在新北市○○
    區○○路00巷00號4 樓,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3 月7 日13時
    3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阮莉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被告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2 月25日所出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Q0000000號)、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
    移送人姓名代碼對照表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其施用前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檢察官  陳玟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54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