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8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聲字第28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湯齊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齊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湯齊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