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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楊筑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閔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受刑人陳志閔因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 罪(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699號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2 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楊筑婷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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