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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許必奇陳俞伶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47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4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淑萍
選任辯護人
謝易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淑萍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淑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4 月3 日予以羈押,復自105 年7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於105 年8 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經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 年6 月;其刑責之重,若判刑確定,得以合理預期被告躲避執行之可能性極高。又本院傳拘被告無著後,於102 年4 月24日發布通緝,數年後始由警方逮捕被告歸案,足見被告已有逃亡之事實。經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9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4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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