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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74號

偽造貨幣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連育群周宛蘭詹蕙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緝字第7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聖翔
指定辯護人
張馻哲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聖翔於民國102 年9 月20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數量不詳偽造之新臺幣(下同)百元鈔票後,竟基於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之犯意,於102 年9 月20日凌晨2 時20分許,駕駛不知情張凌峰(另為不起訴處分)向車行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新北市○○區○○路0 號「土城廣福加油站」加油後,將前開取得之偽造百元鈔票5 張(號碼均為GS785730ZB)交付該加油站員工陳建瑋,用以支付加油款,並趁陳建瑋未及檢視該紙鈔之真偽時,旋即駕車離去。嗣陳建瑋發現該紙鈔係偽鈔,並調閱加油站監視器後報警處理,復為警扣得百元偽鈔5 張,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96 條第1項前段之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於104 年3 月5 日起訴繫屬本院後,由本院於104 年6 月3 日發佈通緝,此有本院收狀戳日期及通緝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被告於本院繫屬後之105 年3 月18日因中毒性休克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周宛蘭

法 官 詹蕙嘉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7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貨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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