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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楊筑婷莊惠真陳志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正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8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36 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對上訴人即被告曾正憲寄存送達後,上訴人已於同年月2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明「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揆諸前開規定,爰定相當期間(即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6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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