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胡堅勤卓怡君賴昱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威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具 保 人 林威宏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威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林威助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10月13日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諭知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具保並停止羈押,並於同日由具保人林威宏繳納保證金後,即將被告林威助釋放等情,有104 年10月13日被告林威助之訊問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可憑(見偵卷第228 頁至第237 頁)。

三、茲被告林威助於本院105 年8 月9 日準備程序,經本院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具保人林威宏亦無法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3 份、準備程序筆錄及報到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至58頁、第62至63頁)。經本院再依法傳喚被告於105 年10月11日15時許到庭進行準備程序期日,及通知具保人應於此期日偕同被告到庭,並囑警於該期日前將被告拘提到案,仍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3 份、準備程序筆錄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5 年10月11日桃警分刑字第1050043857號函暨拘票可憑(見本院卷第81至第82頁、第85頁、第88至第89頁、第95至97頁),又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示,期間被告亦無在監在押情形(見本院卷第106 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賴昱志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