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林煒倫律師
- 被告
- 何一勤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黃思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具狀日期:民國108年7月2日,收文日期108年7月3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1份在卷可參。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何一勤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