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32號
- 原告
- 雷龍建
- 被告
- 陳泰富
張臣榮
黃爰臻
上列被告陳泰富、張臣榮、黃爰臻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經原告雷龍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陳智海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已於106 年12月8日裁定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附民字第732號
張臣榮
黃爰臻
上列被告陳泰富、張臣榮、黃爰臻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經原告雷龍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陳智海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已於106 年12月8日裁定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