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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380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周靖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交簡字第380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周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4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周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欄一、第1 至2 行所載「在新北市樹林區柑園街1 段某公司內飲酒後」後應補充「明知已飲酒過量」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呂周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顯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顯然漠視公眾及自身之行車安全,兼衡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幸未造成事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周靖容

書記官 林婉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4219號
    被      告  呂周源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周源於民國105年9月9日23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柑園街
    1段某公司內飲酒後,竟仍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欲前往新北市三重區訪友,嗣於翌(10)日凌
    晨0時2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
    攔檢,並於同日凌晨0時3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8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周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執行酒測前置程序確認單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謝祐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3805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