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5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59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信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43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信宇於民國104 年12月27日17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 段往土城區方向行駛,於行至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 段與漢生東路口欲左轉漢生東路時,本應注意汽車於轉彎之際,應讓直行車先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於上開路口處貿然左轉,適告訴人周志學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 段往臺北市方向行駛,於行經上開路口處,因煞車不及撞擊被告所駕駛之前開自用小客車,告訴人因此人車倒地,而受有右踝關節外側骨折、頭部外傷合併臉骨骨折、右側臉部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信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其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周志學業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均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