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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27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27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正金
被告
張庭維
共同選任辯護人
金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3621 、33622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張正金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張庭維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㈠,檢察官以張正金、張庭維以電腦程式修改帳單、剪貼等方式變造帳單之私文書,而犯變造私文書罪,是於犯罪事實欄關於「偽造」之記載,應為「變造」之誤,應予更正。㈡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於起訴書附表㈠之業務,給付傑升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佣金計新臺幣(下同)102700元。應適用之法條部分另補充:㈠被告張正金、張庭維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㈡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26日法大字第105099362 號函暨附件。應適用之法條部分另補充:被告張正金、張庭維於民國103 年8 月至104 年10月間,以電腦程式修改、剪貼方式變造起訴書附表

一、二所示帳單,並提交台灣大哥大公司辦理相關作業而為行使,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在時間、空間密切接近之情況下賡續而為,各次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評價為接續犯。。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張正金、張庭維以變造帳單方式,使客戶於形式上達免預繳通話費之申辦標準,並因而獲得佣金,有害於台灣大哥大公司依電信用戶結構、使用習慣、投資報酬率等綜合計算設計資費方案之正確性,所為非是,兼衡被告二人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暨被告二人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末查,被告張正金、張庭維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渠等變造帳單之行為固有偏差,究其原委無非未使消費者易於達到電信公司訂定方案條件,便宜行事,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惡性本非重大,其經手客戶亦無欠繳通訊費用情事,所肇實害亦非嚴重,復念被告張正金曾受高中教育,被告張庭維則有大學畢業之學歷,從事通訊業相當期間,術有專攻,仍有可為,於本院審理時並已坦承犯行,良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各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四、末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4 年12月30日修正、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關於沒收,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規定。被告張正金、張庭維變造帳單使客戶得依相關方案申辦門號,固得佣金102700元,然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客戶並無欠繳通信費用情形,台灣大哥大公司亦未因而受有損害,此據台灣大哥大公司代理人林志評供述在卷,茲以被告張正金、張庭維依與台灣大哥大公司間之契約關係,經手消費者申辦通訊業務,確已付出勞務、成本,並使台灣大哥大公司獲得是項業務,收取相應費用,此部分佣金之沒收、追徵,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本件係於被告張正金、張庭維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33621號
                                               第33622號
    被      告  張正金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之1(送達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庭維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之1(送達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金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正金、張庭維為父子,分別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
    0 段000 巷00號6 樓之15之傑升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
    升公司)之負責人、業務主管,均明知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搭配手機方案,若
    客戶在其他電信公司之通信費達一定額度即不需預繳費用」
    方案,必須客戶在其他電信公司近6 月內任一期電信帳單為
    新臺幣(下同)1000元或1500元以上者,得檢附該帳單始不
    需預先繳納10個月之通話費,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張正金、張庭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偽造
    私文書暨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張正金指示張庭維自民國
    103 年8 月起迄今,在前址公司內,將舊有之中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華電信)帳單掃描至電腦內,再以EXCE
    L 軟體修改客戶姓名、地址、日期及金額方式偽造如附表一
    所示中華電信帳單;另以電腦設備中WORD檔案製作客戶姓名
    、地址、日期及金額方式等資料,再以電腦設備連結印表機
    ,將前開變造之資料列印,並以剪貼方式黏貼至舊有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遠傳電信)、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稱亞太電信)、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稱台灣之星)之帳單,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遠傳電信、亞太
    電信、台灣之星之帳單,以將帳單所示金額提高至1000元或
    1500元以上,並持以向台灣大哥大申辦前開「號碼可攜服務
    」,使台灣大哥大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該等客戶近6
    月內有達1000元或1500元之帳單,而審核通過該申請,並交
    付佣金與傑升公司,均足生損害於台灣大哥大、遭變造帳單
    之各家電信公司及各該客戶。
  ㈡張正金、張庭維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暨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
    ,由張正金指示張庭維自民國103 年8 月起迄今,在前址公
    司內,以電腦設備中WORD檔案製作客戶姓名、地址、日期及
    金額方式等資料,再以電腦設備連結印表機,將前開變造之
    資料列印,並以剪貼方式黏貼至舊有之遠傳電信、亞太電信
    帳單,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帳單,並持以向台灣大哥大申辦
    前開「號碼可攜服務」,均足生損害於台灣大哥大、遭變造
    帳單之各家電信公司及各該客戶(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客戶於
    申請時近6 月內有達1000元或1500元以上之帳單,客觀上未
    使台灣大哥大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張正金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有指示被告張庭維於客│
│    │中之供述。            │戶辦理台灣大哥大「號碼可│
│    │                      │攜服務」時,若搭配「號碼│
│    │                      │可攜服務搭配手機方案,若│
│    │                      │客戶在其他電信公司之通信│
│    │                      │費達一定額度即不需預繳費│
│    │                      │用」方案時,無法提供客戶│
│    │                      │在其他電信公司近6 月內任│
│    │                      │一期電信帳單達1000元以上│
│    │                      │者,即持客戶交付之帳單或│
│    │                      │舊有之帳單,將帳單所示金│
│    │                      │額偽造提高至1000元以上,│
│    │                      │以便通過台灣大哥大之審核│
│    │                      │之事實。                │
├──┼───────────┼────────────┤
│ 2  │被告張庭維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於客戶辦理台灣大哥大│
│    │中之供述,及其以證人身│「號碼可攜服務」時,若搭│
│    │分於偵查中之證述。    │配「號碼可攜服務搭配手機│
│    │                      │方案,若客戶在其他電信公│
│    │                      │司之通信費達一定額度即不│
│    │                      │需預繳費用」方案時,無法│
│    │                      │提供客戶在其他電信公司近│
│    │                      │6 月內任一期電信帳單達  │
│    │                      │1000元以上者,即持客戶交│
│    │                      │付之帳單或舊有之帳單,以│
│    │                      │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將帳│
│    │                      │單所示金額偽造提高至1000│
│    │                      │元以上,以便通過台灣大哥│
│    │                      │大之審核之事實。        │
├──┼───────────┼────────────┤
│ 3  │證人即台灣大哥大業務督│客戶辦理台灣大哥大之「號│
│    │導林志評於偵查中之證述│碼可攜服務搭配手機方案」│
│    │。                    │若客戶在其他電信公司之通│
│    │                      │信費達一定額度即不需預繳│
│    │                      │費用,係因高資費之客戶對│
│    │                      │台灣大哥大較有貢獻,故提│
│    │                      │供免預繳通話費之優惠,因│
│    │                      │此若客戶未提供近6 個月內│
│    │                      │任1 期帳單達1000元以上者│
│    │                      │,將會退件,亦不會給付佣│
│    │                      │金與加盟店,因此若加盟店│
│    │                      │偽造客戶之帳單,因台灣大│
│    │                      │哥大僅作形式審核,誤認帳│
│    │                      │單為真實並發給佣金,將使│
│    │                      │台灣大哥大受有損害之事實│
│    │                      │。                      │
├──┼───────────┼────────────┤
│ 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如附表一、二所示帳單均為│
│    │104 年8 月11日遠傳(發│偽造之事實。            │
│    │)字第10410705097 號、│                        │
│    │105 年1 月8 日遠傳(發│                        │
│    │)字第10400209158 號函│                        │
│    │各1 份、中華電信新北營│                        │
│    │運處104 年7 月29日新北│                        │
│    │帳字第1040000083號、  │                        │
│    │104 年12月18日新北帳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                        │
│    │函各1 份、台灣之星股份│                        │
│    │有限公司104 年7 月29日│                        │
│    │台灣之星字第1040729002│                        │
│    │號函、亞太電信股份有限│                        │
│    │公司覆本署104 年7 月17│                        │
│    │日新北檢榮歲104 偵2330│                        │
│    │字第329155號函。      │                        │
├──┼───────────┼────────────┤
│ 5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覆│如附表一編號1 至37所示帳│
│    │本署新北檢榮歲104 偵  │單之客戶,於辦理台灣大哥│
│    │33621 字第310989號函、│大「號碼可攜服務搭」時,│
│    │中華電信新北營運處105 │近6 月內均無任1 期帳單達│
│    │年4 月11日新北帳字第  │1000元以上之事實。      │
│    │0000000000號函、遠傳電│                        │
│    │信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4 │                        │
│    │月20日遠傳(發)字第  │                        │
│    │00000000000號函。     │                        │
├──┼───────────┼────────────┤
│ 6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如附表一編號23非遠傳電│
│    │105 年1 月4 日遠傳(發│  信門號之事實。        │
│    │)字第10411204708 號函│2.如附表一編號25於104 年│
│    │。                    │  6 月間非周嘉文所使用之│
│    │                      │  事實。                │
├──┼───────────┼────────────┤
│ 7  │內政部警政署搜索扣押筆│本案搜索經過及扣案物品。│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押物品收據(新北市○○○                        ○
○    ○區○○路0 段000 巷00號│                        │
│    │6 樓之5 )。          │                        │
├──┼───────────┼────────────┤
│ 8  │中華電信帳單、修改說明│佐證被告張庭維確實有以如│
│    │電磁紀錄列印資料各1 份│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偽造中│
│    │。                    │華電信帳單之事實。      │
└──┴───────────┴────────────┘
二、核被告張正金、張庭維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
    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
    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被告2 人就上
    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
    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2 罪間
    ,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核屬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 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張君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近六月內未有任何一期帳單達千元以上):
┌──┬─────┬────┬─────┬────┬─────┬───────┐
│編號│姓名或門號│電信公司│客戶帳號  │帳單金額│帳單年月  │備註          │
├──┼─────┼────┼─────┼────┼─────┼───────┤
│ 1  │方源裕    │遠傳電信│0000000000│1434    │103年7月  │              │
├──┼─────┼────┼─────┼────┼─────┼───────┤
│ 2  │陳凱群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70    │103年5月  │該客戶帳號非以│
│    │          │        │          │        │          │陳凱群名義申請│
├──┼─────┼────┼─────┼────┼─────┼───────┤
│ 3  │江美琪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74    │103年7月  │該客戶帳號非以│
│    │          │        │          │        │          │江美琪名義申請│
├──┼─────┼────┼─────┼────┼─────┼───────┤
│ 4  │侯彥丞    │遠傳電信│0000000000│1056    │103年7月  │              │
├──┼─────┼────┼─────┼────┼─────┼───────┤
│ 5  │葉舒涵    │遠傳電信│0000000000│1418    │103年6月  │該客戶帳號之帳│
│    │          │        │          │        │          │寄地址、門號不│
│    │          │        │          │        │          │符            │
├──┼─────┼────┼─────┼────┼─────┼───────┤
│ 6  │黃惠琼    │遠傳電信│0000000000│1997    │103年5月  │              │
├──┼─────┼────┼─────┼────┼─────┼───────┤
│ 7  │游慶元    │遠傳電信│0000000000│1864    │103年6月  │              │
├──┼─────┼────┼─────┼────┼─────┼───────┤
│ 8  │王似君    │遠傳電信│0000000000│1843    │103年6月  │該客戶帳號之帳│
│    │          │        │          │        │          │寄地址、門號不│
│    │          │        │          │        │          │符            │
├──┼─────┼────┼─────┼────┼─────┼───────┤
│ 9  │陳筱妍    │遠傳電信│0000000000│1988    │103年5月  │該客戶帳號非以│
│    │          │        │          │        │          │陳筱妍名義申請│
├──┼─────┼────┼─────┼────┼─────┼───────┤
│ 10 │易鳳嬌    │遠傳電信│0000000000│2052    │103年5月  │該客戶帳號之帳│
│    │          │        │          │        │          │寄地址、門號不│
│    │          │        │          │        │          │符            │
├──┼─────┼────┼─────┼────┼─────┼───────┤
│ 11 │陳盈君    │遠傳電信│0000000000│1249    │103年5月  │該客戶帳號非以│
│    │          │        │          │        │          │陳盈君名義申請│
├──┼─────┼────┼─────┼────┼─────┼───────┤
│ 12 │劉玥伶    │遠傳電信│0000000000│1197    │103年2月  │該客戶帳號之帳│
│    │          │        │          │        │          │寄地址、門號不│
│    │          │        │          │        │          │符            │
├──┼─────┼────┼─────┼────┼─────┼───────┤
│ 13 │陳永聖    │遠傳電信│0000000000│1945    │103年5月  │無該客戶帳號  │
├──┼─────┼────┼─────┼────┼─────┼───────┤
│ 14 │劉恩嵐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06    │103年7月  │客戶帳號與門號│
│    │          │        │          │        │          │不符          │
├──┼─────┼────┼─────┼────┼─────┼───────┤
│ 15 │陳清木    │遠傳電信│0000000000│1472    │103年5月  │該客戶帳號非以│
│    │          │        │          │        │          │陳清木名義申請│
├──┼─────┼────┼─────┼────┼─────┼───────┤
│ 16 │黃昆揚    │遠傳電信│0000000000│1584    │103年5 月 │              │
├──┼─────┼────┼─────┼────┼─────┼───────┤
│ 17 │高毓      │遠傳電信│0000000000│1175    │103年3月  │客戶帳號與門號│
│    │          │        │          │        │          │不符          │
├──┼─────┼────┼─────┼────┼─────┼───────┤
│ 18 │簡淑華    │遠傳電信│0000000000│1276    │103年6月  │無該客戶帳號  │
├──┼─────┼────┼─────┼────┼─────┼───────┤
│ 19 │施彥瑋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76    │103年4月  │該客戶帳號非以│
│    │          │        │          │        │          │施彥瑋名義申請│
├──┼─────┼────┼─────┼────┼─────┼───────┤
│ 20 │吳鵑池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63    │103年5月  │客戶帳號與門號│
│    │          │        │          │        │          │不符          │
├──┼─────┼────┼─────┼────┼─────┼───────┤
│ 21 │黃皓詣    │遠傳電信│0000000000│1214    │104年10月 │該客戶帳號非以│
│    │          │        │          │        │          │黃皓詣名義申請│
├──┼─────┼────┼─────┼────┼─────┼───────┤
│ 22 │梁玉燕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19    │104年9月  │該客戶帳號非以│
│    │          │        │          │        │          │梁玉燕名義申請│
├──┼─────┼────┼─────┼────┼─────┼───────┤
│ 23 │吳清閔    │遠傳電信│0000000000│1454    │104年9月  │非遠傳電信門號│
│    │          │        │          │        │          │              │
├──┼─────┼────┼─────┼────┼─────┼───────┤
│ 24 │黃玉珍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94    │104年10月 │無該客戶帳赫  │
├──┼─────┼────┼─────┼────┼─────┼───────┤
│ 25 │周嘉文    │遠傳電信│0000000000│1488    │104年6月  │104 年6 月間非│
│    │          │        │          │        │          │周嘉文使用    │
├──┼─────┼────┼─────┼────┼─────┼───────┤
│ 26 │呂進興    │遠傳電信│0000000000│2024    │104 年9 月│無該客戶帳號  │
├──┼─────┼────┼─────┼────┼─────┼───────┤
│ 27 │0000000000│中華電信│          │1323    │103 年7 月│              │
├──┼─────┼────┼─────┼────┼─────┼───────┤
│ 28 │0000000000│中華電信│          │1664    │103 年4 月│              │
├──┼─────┼────┼─────┼────┼─────┼───────┤
│ 29 │0000000000│中華電信│          │1636    │103 年4 月│              │
├──┼─────┼────┼─────┼────┼─────┼───────┤
│ 30 │0000000000│中華電信│          │1093    │103 年4 月│              │
├──┼─────┼────┼─────┼────┼─────┼───────┤
│ 31 │0000000000│中華電信│          │1083    │103 年6 月│              │
├──┼─────┼────┼─────┼────┼─────┼───────┤
│ 32 │0000000000│中華電信│          │1573    │103 年5 月│              │
│    │黃俊華    │        │          │        │          │              │
├──┼─────┼────┼─────┼────┼─────┼───────┤
│ 33 │0000000000│中華電信│          │1736    │104年8月  │              │
│    │江晏慧    │        │          │        │          │              │
├──┼─────┼────┼─────┼────┼─────┼───────┤
│ 34 │0000000000│中華電信│          │1348    │104年9月  │              │
│    │柯麗惠    │        │          │        │          │              │
├──┼─────┼────┼─────┼────┼─────┼───────┤
│ 35 │          │亞太電信│1.00000000│1849    │103 年6 月│103 年2 月至同│
│    │          │        │          │        │至7月     │年7 月無出帳紀│
│    │          │        │          │        │          │錄            │
├──┼─────┼────┼─────┼────┼─────┼───────┤
│ 36 │林天旺    │亞太電信│1.00000000│1713    │103 年5 月│              │
│    │          │        │          │        │至6月     │              │
├──┼─────┼────┼─────┼────┼─────┼───────┤
│ 37 │殷國瀚    │台灣之星│0000000000│1036    │103 年6 月│              │
│    │          │        │          │        │至7月     │              │
└──┴─────┴────┴─────┴────┴─────┴───────┘
附表二(近六月內有任一期帳單達千元以上):
┌──┬─────┬────┬─────┬────┬─────┐
│編號│姓名或門號│電信公司│客戶帳號  │帳單金額│帳單年月  │
├──┼─────┼────┼─────┼────┼─────┤
│ 1  │莊啟和    │遠傳電信│0000000000│1073    │103年3月  │
├──┼─────┼────┼─────┼────┼─────┤
│ 2  │何致愷    │遠傳電信│0000000000│3301    │103年7月  │
├──┼─────┼────┼─────┼────┼─────┤
│ 3  │黃政威    │遠傳電信│0000000000│1862    │104年8月  │
├──┼─────┼────┼─────┼────┼─────┤
│ 4  │朱芳慶    │遠傳電信│0000000000│1269    │104年7月  │
├──┼─────┼────┼─────┼────┼─────┤
│ 5  │王玉琴    │遠傳電信│0000000000│1084    │104年10月 │
├──┼─────┼────┼─────┼────┼─────┤
│ 6  │鄭加慶    │遠傳電信│0000000000│1021    │104年9月  │
├──┼─────┼────┼─────┼────┼─────┤
│ 7  │溫王月碧  │遠傳電信│00000000  │1223    │104年10月 │
├──┼─────┼────┼─────┼────┼─────┤
│ 8  │侯彥丞    │遠傳電信│0000000000│1039    │103 年7 月│
├──┼─────┼────┼─────┼────┼─────┤
│ 9  │林彥辰    │亞太電信│1.00000000│1573    │103 年5 月│
│    │          │        │          │        │至6月     │
├──┼─────┼────┼─────┼────┼─────┤
│ 11 │吳又瑾    │亞太電信│1.00000000│1148    │103 年6 月│
│    │          │        │          │        │至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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