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張正金、張庭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27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金 張庭維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金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3621 、33622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正金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張庭維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㈠,檢察官以張正金、張庭維以電腦程式修改帳單、剪貼等方式變造帳單之私文書,而犯變造私文書罪,是於犯罪事實欄關於「偽造」之記載,應為「變造」之誤,應予更正。㈡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於起訴書附表㈠之業務,給付傑升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佣金計新臺幣(下同)102700元。應適用之法條部分另補充:㈠被告張正金、張庭維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㈡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26日法大字第105099362 號函暨附件。應適用之法條部分另補充:被告張正金、張庭維於民國103 年8 月至104 年10月間,以電腦程式修改、剪貼方式變造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帳單,並提交台灣大哥大公司辦理相關作業而為行使,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在時間、空間密切接近之情況下賡續而為,各次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評價為接續犯。。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張正金、張庭維以變造帳單方式,使客戶於形式上達免預繳通話費之申辦標準,並因而獲得佣金,有害於台灣大哥大公司依電信用戶結構、使用習慣、投資報酬率等綜合計算設計資費方案之正確性,所為非是,兼衡被告二人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暨被告二人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末查,被告張正金、張庭維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渠等變造帳單之行為固有偏差,究其原委無非未使消費者易於達到電信公司訂定方案條件,便宜行事,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惡性本非重大,其經手客戶亦無欠繳通訊費用情事,所肇實害亦非嚴重,復念被告張正金曾受高中教育,被告張庭維則有大學畢業之學歷,從事通訊業相當期間,術有專攻,仍有可為,於本院審理時並已坦承犯行,良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各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四、末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4 年12月30日修正、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關於沒收,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規定。被告張正金、張庭維變造帳單使客戶得依相關方案申辦門號,固得佣金102700元,然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客戶並無欠繳通信費用情形,台灣大哥大公司亦未因而受有損害,此據台灣大哥大公司代理人林志評供述在卷,茲以被告張正金、張庭維依與台灣大哥大公司間之契約關係,經手消費者申辦通訊業務,確已付出勞務、成本,並使台灣大哥大公司獲得是項業務,收取相應費用,此部分佣金之沒收、追徵,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本件係於被告張正金、張庭維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33621號第33622號被 告 張正金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之1(送達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庭維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之1(送達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金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正金、張庭維為父子,分別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6 樓之15之傑升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升公司)之負責人、業務主管,均明知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搭配手機方案,若客戶在其他電信公司之通信費達一定額度即不需預繳費用」方案,必須客戶在其他電信公司近6 月內任一期電信帳單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或1500元以上者,得檢附該帳單始不需預先繳納10個月之通話費,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張正金、張庭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偽造私文書暨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張正金指示張庭維自民國103 年8 月起迄今,在前址公司內,將舊有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華電信)帳單掃描至電腦內,再以EXCEL 軟體修改客戶姓名、地址、日期及金額方式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中華電信帳單;另以電腦設備中WORD檔案製作客戶姓名、地址、日期及金額方式等資料,再以電腦設備連結印表機,將前開變造之資料列印,並以剪貼方式黏貼至舊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遠傳電信)、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亞太電信)、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灣之星)之帳單,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台灣之星之帳單,以將帳單所示金額提高至1000元或1500元以上,並持以向台灣大哥大申辦前開「號碼可攜服務」,使台灣大哥大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該等客戶近6 月內有達1000元或1500元之帳單,而審核通過該申請,並交付佣金與傑升公司,均足生損害於台灣大哥大、遭變造帳單之各家電信公司及各該客戶。 ㈡張正金、張庭維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暨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張正金指示張庭維自民國103 年8 月起迄今,在前址公司內,以電腦設備中WORD檔案製作客戶姓名、地址、日期及金額方式等資料,再以電腦設備連結印表機,將前開變造之資料列印,並以剪貼方式黏貼至舊有之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帳單,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帳單,並持以向台灣大哥大申辦前開「號碼可攜服務」,均足生損害於台灣大哥大、遭變造帳單之各家電信公司及各該客戶(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客戶於申請時近6 月內有達1000元或1500元以上之帳單,客觀上未使台灣大哥大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張正金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有指示被告張庭維於客│ │ │中之供述。 │戶辦理台灣大哥大「號碼可│ │ │ │攜服務」時,若搭配「號碼│ │ │ │可攜服務搭配手機方案,若│ │ │ │客戶在其他電信公司之通信│ │ │ │費達一定額度即不需預繳費│ │ │ │用」方案時,無法提供客戶│ │ │ │在其他電信公司近6 月內任│ │ │ │一期電信帳單達1000元以上│ │ │ │者,即持客戶交付之帳單或│ │ │ │舊有之帳單,將帳單所示金│ │ │ │額偽造提高至1000元以上,│ │ │ │以便通過台灣大哥大之審核│ │ │ │之事實。 │ ├──┼───────────┼────────────┤ │ 2 │被告張庭維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於客戶辦理台灣大哥大│ │ │中之供述,及其以證人身│「號碼可攜服務」時,若搭│ │ │分於偵查中之證述。 │配「號碼可攜服務搭配手機│ │ │ │方案,若客戶在其他電信公│ │ │ │司之通信費達一定額度即不│ │ │ │需預繳費用」方案時,無法│ │ │ │提供客戶在其他電信公司近│ │ │ │6 月內任一期電信帳單達 │ │ │ │1000元以上者,即持客戶交│ │ │ │付之帳單或舊有之帳單,以│ │ │ │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將帳│ │ │ │單所示金額偽造提高至1000│ │ │ │元以上,以便通過台灣大哥│ │ │ │大之審核之事實。 │ ├──┼───────────┼────────────┤ │ 3 │證人即台灣大哥大業務督│客戶辦理台灣大哥大之「號│ │ │導林志評於偵查中之證述│碼可攜服務搭配手機方案」│ │ │。 │若客戶在其他電信公司之通│ │ │ │信費達一定額度即不需預繳│ │ │ │費用,係因高資費之客戶對│ │ │ │台灣大哥大較有貢獻,故提│ │ │ │供免預繳通話費之優惠,因│ │ │ │此若客戶未提供近6 個月內│ │ │ │任1 期帳單達1000元以上者│ │ │ │,將會退件,亦不會給付佣│ │ │ │金與加盟店,因此若加盟店│ │ │ │偽造客戶之帳單,因台灣大│ │ │ │哥大僅作形式審核,誤認帳│ │ │ │單為真實並發給佣金,將使│ │ │ │台灣大哥大受有損害之事實│ │ │ │。 │ ├──┼───────────┼────────────┤ │ 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如附表一、二所示帳單均為│ │ │104 年8 月11日遠傳(發│偽造之事實。 │ │ │)字第10410705097 號、│ │ │ │105 年1 月8 日遠傳(發│ │ │ │)字第10400209158 號函│ │ │ │各1 份、中華電信新北營│ │ │ │運處104 年7 月29日新北│ │ │ │帳字第1040000083號、 │ │ │ │104 年12月18日新北帳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 │ │ │函各1 份、台灣之星股份│ │ │ │有限公司104 年7 月29日│ │ │ │台灣之星字第1040729002│ │ │ │號函、亞太電信股份有限│ │ │ │公司覆本署104 年7 月17│ │ │ │日新北檢榮歲104 偵2330│ │ │ │字第329155號函。 │ │ ├──┼───────────┼────────────┤ │ 5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覆│如附表一編號1 至37所示帳│ │ │本署新北檢榮歲104 偵 │單之客戶,於辦理台灣大哥│ │ │33621 字第310989號函、│大「號碼可攜服務搭」時,│ │ │中華電信新北營運處105 │近6 月內均無任1 期帳單達│ │ │年4 月11日新北帳字第 │1000元以上之事實。 │ │ │0000000000號函、遠傳電│ │ │ │信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4 │ │ │ │月20日遠傳(發)字第 │ │ │ │00000000000號函。 │ │ ├──┼───────────┼────────────┤ │ 6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如附表一編號23非遠傳電│ │ │105 年1 月4 日遠傳(發│ 信門號之事實。 │ │ │)字第10411204708 號函│2.如附表一編號25於104 年│ │ │。 │ 6 月間非周嘉文所使用之│ │ │ │ 事實。 │ ├──┼───────────┼────────────┤ │ 7 │內政部警政署搜索扣押筆│本案搜索經過及扣案物品。│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押物品收據(新北市○○○ ○ ○ ○區○○路0 段000 巷00號│ │ │ │6 樓之5 )。 │ │ ├──┼───────────┼────────────┤ │ 8 │中華電信帳單、修改說明│佐證被告張庭維確實有以如│ │ │電磁紀錄列印資料各1 份│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偽造中│ │ │。 │華電信帳單之事實。 │ └──┴───────────┴────────────┘ 二、核被告張正金、張庭維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2 罪間,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核屬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檢 察 官 張君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近六月內未有任何一期帳單達千元以上): ┌──┬─────┬────┬─────┬────┬─────┬───────┐ │編號│姓名或門號│電信公司│客戶帳號 │帳單金額│帳單年月 │備註 │ ├──┼─────┼────┼─────┼────┼─────┼───────┤ │ 1 │方源裕 │遠傳電信│0000000000│1434 │103年7月 │ │ ├──┼─────┼────┼─────┼────┼─────┼───────┤ │ 2 │陳凱群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70 │103年5月 │該客戶帳號非以│ │ │ │ │ │ │ │陳凱群名義申請│ ├──┼─────┼────┼─────┼────┼─────┼───────┤ │ 3 │江美琪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74 │103年7月 │該客戶帳號非以│ │ │ │ │ │ │ │江美琪名義申請│ ├──┼─────┼────┼─────┼────┼─────┼───────┤ │ 4 │侯彥丞 │遠傳電信│0000000000│1056 │103年7月 │ │ ├──┼─────┼────┼─────┼────┼─────┼───────┤ │ 5 │葉舒涵 │遠傳電信│0000000000│1418 │103年6月 │該客戶帳號之帳│ │ │ │ │ │ │ │寄地址、門號不│ │ │ │ │ │ │ │符 │ ├──┼─────┼────┼─────┼────┼─────┼───────┤ │ 6 │黃惠琼 │遠傳電信│0000000000│1997 │103年5月 │ │ ├──┼─────┼────┼─────┼────┼─────┼───────┤ │ 7 │游慶元 │遠傳電信│0000000000│1864 │103年6月 │ │ ├──┼─────┼────┼─────┼────┼─────┼───────┤ │ 8 │王似君 │遠傳電信│0000000000│1843 │103年6月 │該客戶帳號之帳│ │ │ │ │ │ │ │寄地址、門號不│ │ │ │ │ │ │ │符 │ ├──┼─────┼────┼─────┼────┼─────┼───────┤ │ 9 │陳筱妍 │遠傳電信│0000000000│1988 │103年5月 │該客戶帳號非以│ │ │ │ │ │ │ │陳筱妍名義申請│ ├──┼─────┼────┼─────┼────┼─────┼───────┤ │ 10 │易鳳嬌 │遠傳電信│0000000000│2052 │103年5月 │該客戶帳號之帳│ │ │ │ │ │ │ │寄地址、門號不│ │ │ │ │ │ │ │符 │ ├──┼─────┼────┼─────┼────┼─────┼───────┤ │ 11 │陳盈君 │遠傳電信│0000000000│1249 │103年5月 │該客戶帳號非以│ │ │ │ │ │ │ │陳盈君名義申請│ ├──┼─────┼────┼─────┼────┼─────┼───────┤ │ 12 │劉玥伶 │遠傳電信│0000000000│1197 │103年2月 │該客戶帳號之帳│ │ │ │ │ │ │ │寄地址、門號不│ │ │ │ │ │ │ │符 │ ├──┼─────┼────┼─────┼────┼─────┼───────┤ │ 13 │陳永聖 │遠傳電信│0000000000│1945 │103年5月 │無該客戶帳號 │ ├──┼─────┼────┼─────┼────┼─────┼───────┤ │ 14 │劉恩嵐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06 │103年7月 │客戶帳號與門號│ │ │ │ │ │ │ │不符 │ ├──┼─────┼────┼─────┼────┼─────┼───────┤ │ 15 │陳清木 │遠傳電信│0000000000│1472 │103年5月 │該客戶帳號非以│ │ │ │ │ │ │ │陳清木名義申請│ ├──┼─────┼────┼─────┼────┼─────┼───────┤ │ 16 │黃昆揚 │遠傳電信│0000000000│1584 │103年5 月 │ │ ├──┼─────┼────┼─────┼────┼─────┼───────┤ │ 17 │高毓 │遠傳電信│0000000000│1175 │103年3月 │客戶帳號與門號│ │ │ │ │ │ │ │不符 │ ├──┼─────┼────┼─────┼────┼─────┼───────┤ │ 18 │簡淑華 │遠傳電信│0000000000│1276 │103年6月 │無該客戶帳號 │ ├──┼─────┼────┼─────┼────┼─────┼───────┤ │ 19 │施彥瑋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76 │103年4月 │該客戶帳號非以│ │ │ │ │ │ │ │施彥瑋名義申請│ ├──┼─────┼────┼─────┼────┼─────┼───────┤ │ 20 │吳鵑池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63 │103年5月 │客戶帳號與門號│ │ │ │ │ │ │ │不符 │ ├──┼─────┼────┼─────┼────┼─────┼───────┤ │ 21 │黃皓詣 │遠傳電信│0000000000│1214 │104年10月 │該客戶帳號非以│ │ │ │ │ │ │ │黃皓詣名義申請│ ├──┼─────┼────┼─────┼────┼─────┼───────┤ │ 22 │梁玉燕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19 │104年9月 │該客戶帳號非以│ │ │ │ │ │ │ │梁玉燕名義申請│ ├──┼─────┼────┼─────┼────┼─────┼───────┤ │ 23 │吳清閔 │遠傳電信│0000000000│1454 │104年9月 │非遠傳電信門號│ │ │ │ │ │ │ │ │ ├──┼─────┼────┼─────┼────┼─────┼───────┤ │ 24 │黃玉珍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94 │104年10月 │無該客戶帳赫 │ ├──┼─────┼────┼─────┼────┼─────┼───────┤ │ 25 │周嘉文 │遠傳電信│0000000000│1488 │104年6月 │104 年6 月間非│ │ │ │ │ │ │ │周嘉文使用 │ ├──┼─────┼────┼─────┼────┼─────┼───────┤ │ 26 │呂進興 │遠傳電信│0000000000│2024 │104 年9 月│無該客戶帳號 │ ├──┼─────┼────┼─────┼────┼─────┼───────┤ │ 27 │0000000000│中華電信│ │1323 │103 年7 月│ │ ├──┼─────┼────┼─────┼────┼─────┼───────┤ │ 28 │0000000000│中華電信│ │1664 │103 年4 月│ │ ├──┼─────┼────┼─────┼────┼─────┼───────┤ │ 29 │0000000000│中華電信│ │1636 │103 年4 月│ │ ├──┼─────┼────┼─────┼────┼─────┼───────┤ │ 30 │0000000000│中華電信│ │1093 │103 年4 月│ │ ├──┼─────┼────┼─────┼────┼─────┼───────┤ │ 31 │0000000000│中華電信│ │1083 │103 年6 月│ │ ├──┼─────┼────┼─────┼────┼─────┼───────┤ │ 32 │0000000000│中華電信│ │1573 │103 年5 月│ │ │ │黃俊華 │ │ │ │ │ │ ├──┼─────┼────┼─────┼────┼─────┼───────┤ │ 33 │0000000000│中華電信│ │1736 │104年8月 │ │ │ │江晏慧 │ │ │ │ │ │ ├──┼─────┼────┼─────┼────┼─────┼───────┤ │ 34 │0000000000│中華電信│ │1348 │104年9月 │ │ │ │柯麗惠 │ │ │ │ │ │ ├──┼─────┼────┼─────┼────┼─────┼───────┤ │ 35 │ │亞太電信│1.00000000│1849 │103 年6 月│103 年2 月至同│ │ │ │ │ │ │至7月 │年7 月無出帳紀│ │ │ │ │ │ │ │錄 │ ├──┼─────┼────┼─────┼────┼─────┼───────┤ │ 36 │林天旺 │亞太電信│1.00000000│1713 │103 年5 月│ │ │ │ │ │ │ │至6月 │ │ ├──┼─────┼────┼─────┼────┼─────┼───────┤ │ 37 │殷國瀚 │台灣之星│0000000000│1036 │103 年6 月│ │ │ │ │ │ │ │至7月 │ │ └──┴─────┴────┴─────┴────┴─────┴───────┘ 附表二(近六月內有任一期帳單達千元以上): ┌──┬─────┬────┬─────┬────┬─────┐ │編號│姓名或門號│電信公司│客戶帳號 │帳單金額│帳單年月 │ ├──┼─────┼────┼─────┼────┼─────┤ │ 1 │莊啟和 │遠傳電信│0000000000│1073 │103年3月 │ ├──┼─────┼────┼─────┼────┼─────┤ │ 2 │何致愷 │遠傳電信│0000000000│3301 │103年7月 │ ├──┼─────┼────┼─────┼────┼─────┤ │ 3 │黃政威 │遠傳電信│0000000000│1862 │104年8月 │ ├──┼─────┼────┼─────┼────┼─────┤ │ 4 │朱芳慶 │遠傳電信│0000000000│1269 │104年7月 │ ├──┼─────┼────┼─────┼────┼─────┤ │ 5 │王玉琴 │遠傳電信│0000000000│1084 │104年10月 │ ├──┼─────┼────┼─────┼────┼─────┤ │ 6 │鄭加慶 │遠傳電信│0000000000│1021 │104年9月 │ ├──┼─────┼────┼─────┼────┼─────┤ │ 7 │溫王月碧 │遠傳電信│00000000 │1223 │104年10月 │ ├──┼─────┼────┼─────┼────┼─────┤ │ 8 │侯彥丞 │遠傳電信│0000000000│1039 │103 年7 月│ ├──┼─────┼────┼─────┼────┼─────┤ │ 9 │林彥辰 │亞太電信│1.00000000│1573 │103 年5 月│ │ │ │ │ │ │至6月 │ ├──┼─────┼────┼─────┼────┼─────┤ │ 11 │吳又瑾 │亞太電信│1.00000000│1148 │103 年6 月│ │ │ │ │ │ │至7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