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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4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46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104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王○仁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王○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7年11月24日執行強制戒治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9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自99年間起,又迭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屢經法院判處罪刑,其中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6131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於101 年6 月9 日執行完畢;再接續執行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774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102 年5 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4 年9月29日晚間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0 號4 樓住處,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未扣案)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104 年10月1 日晚間18時10分許,王○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行經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與桂林路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王○仁就被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其於104 年10月1 日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0月1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4132號偵查卷第10頁、第1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再者,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97年11月24日執行強制戒治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99號為不起訴處分,其自99年間起,又迭因施用毒品案件,屢經法院判處罪刑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足認被告此次施用毒品犯行,已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稱「5 年後再犯」之情形,即應由檢察官依法追訴(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供陳其施用海洛因之時間及地點明確,起訴書就此略載為「於104 年10月1 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上某公廁」,均稍有未洽,應予更正如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又迭經法院論罪科刑,竟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被告施打海洛因所使用之針筒並未扣案,其於本院審理中復供稱:該針筒已經丟棄等語明確,既無證據證明仍屬存在,又非違禁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46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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