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304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楊筑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30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瑋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簡字第668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 年度執聲字第3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瑋鴻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瑋鴻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2日以104 年度簡字第6685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並於同年2 月6 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04 年8 月11日、105 年1 月16日、104 年10月12日、104 年10月26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5 年8 月8 日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09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於同年9 月8 日確定;於緩刑前之104 年8 月1 日犯詐欺得利罪,經本院於105 年8 月26日以105 年度易字第1064號判處拘役15日,於同年10月4 日確定;於緩刑期內之105 年(聲請書誤載為「104 年」)2 月18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5 年4月8 日(聲請書誤載為「105 年5 月17日」)以105 年度簡字第1622號(聲請書誤載為「7987號」)判處拘役55日,於同年5 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26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之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1 月12日以104 年度簡字第6685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並於同年2 月6 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下稱前案)。惟受刑人另於:㈠緩刑前之104 年8 月11日、105 年1 月16日、104 年10月12日、104 年10月26日故意犯竊盜罪(共4 罪),經本院於緩刑期內之105 年8 月8 日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09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同年9 月8 日確定;㈡緩刑前之104 年8 月1 日故意犯詐欺得利罪,經本院於緩刑期內之105 年8月26日以105 年度易字第1064號判處拘役15日,同年10月4日確定;㈢緩刑期內之105 年2 月18日故意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5 年4 月8 日以105 年度簡字第1622號判處拘役55日,同年5 月17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受刑人除曾於緩刑前多次故意犯竊盜、詐欺得利等罪外,復於前案判決後,短短1 個多月內已2 度故意犯竊盜罪(分別於105 年1 月16日、同年2 月18日犯罪),足見受刑人並未因前開緩刑之寬典而有所省悟及警惕,前開宣告之緩刑,經核已難收其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允當,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筑婷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30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