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56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財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 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之出生日期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0 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記載被告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 月00日生」,顯係「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