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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14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21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曄君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曄君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壹副、搬風骰子壹顆及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謝曄君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為牟不法利益,竟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助長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行,助長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兼衡被告無前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獲利情形、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0頁調查筆錄及第42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偵訊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賭具麻將1副、搬風骰子1顆及抽頭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均係被告所有,且分別係供犯本件圖利聚眾賭博罪所用及因犯該罪所得之物,此據被告及賭客警詢供認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68 條前段、同條後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4313號
    被      告  謝曄君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曄君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
    國104年8月間某日,提供其於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之住處為賭博場所,供不特定人到場賭博財物,其賭博方法
    係以麻將、骰子等為賭具,其玩法係以賭客以4人合聚1桌,
    輪流作莊,每人取16張牌,每底新臺幣(下同)200元,每
    臺50元,謝曄君向自摸者抽頭100元以牟利。嗣於105年1月
    21日23時40分許,適有賭客湯佩琪及侯佩吟、吳柏毅、廖偉
    志等4人在上址賭博財物,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麻將1副、
    搬風骰子1顆、抽頭金1500元(賭客部分另由報告機關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謝曄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賭客湯佩琪及侯佩吟、吳柏毅、廖偉志於警詢時之
      證述。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臉書列印畫
      面、扣案之麻將1副、搬風骰子1顆、抽頭金1500元。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嫌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自104年8月間某日
    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先後多次為前開之犯行,均係於密集之
    時間、地點所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其行為具有反覆、
    持續之性質,在刑法之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請依集合犯論
    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上述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請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至扣案之麻
    將1副、搬風骰子1顆、抽頭金1500元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供
    本件賭博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請依刑法
    第38條第3項、同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致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 千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1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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