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8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81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振桂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6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振桂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以103年度毒偵字第7590號為緩起訴處分。」,應補充為「以103年度毒偵字第7590號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04年1月5日105年7月4日)。」,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編號000000000」,應補充為「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同欄二第2行行末補充「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如聲請所指之施用毒品行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不知悔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仍欠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傷害及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684號
    被      告  黃振桂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黃振桂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
    第7590號為緩起訴處分。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月25日10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龍
    門路洗車廠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
    年1月28日,在本署本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類及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振桂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0)。
     (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
         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制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王筱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81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