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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徐蘭萍

  • 當事人
    吳佳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92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2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佳紘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以每本帳戶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應更正為「以每本帳戶每5天可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第13至15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並以宅急便郵寄方式交付之」應更正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並以宅急便郵寄方式交付之,再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密碼」。 ㈡、犯罪事實欄二「劉俊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應更正為「劉俊昇、周筱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應更正為「被告吳佳紘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第3行「尤媺涵、周筱蓁於警詢時之 指述」應更正為「尤媺涵及告訴人周筱蓁於警詢時之指述」。 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㈣第4行「彰化商業銀行」應更正為「 彰化銀行」、倒數第2行「被害人周筱蓁」應更正為「告訴 人周筱蓁」。 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倒數第6行「尤媺涵、周筱蓁等人」應 更正為「尤媺涵、告訴人周筱蓁等人」,並補充「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致告訴人于子恩、陳曉慧、楊竣吉、周筱蓁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先後多次匯款至被告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㈦、附表編號5、7「詐騙時間」欄應分別更正為「104年10月20 日19時34分許」、「104年10月20日19時5分許」。 ㈧、附表編號14「被害人、告訴人」欄應更正為「周筱蓁(告訴人)」。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作為犯罪之用,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所具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759號被 告 吳佳紘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佳紘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帳戶提供給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坊間每每發生有人遭詐騙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遭提領一空,致追索不能一事,而對所提供之帳戶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不法犯罪有預見,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同年月14日,以每 本帳戶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接續將其於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下稱第一銀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臺北分行(下稱臺灣企銀)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 行(下稱中信銀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板橋文化分行(下稱遠東銀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並以宅急便郵寄方式交付之。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吳佳紘上開銀行帳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于子恩、何敏瑄、朱怡靜、陳曉慧、楊竣吉、劉俊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佳紘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于子恩、何敏瑄、朱怡靜、陳曉慧、楊竣吉、劉俊昇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害人陳昱臻、林億杰、盧文德、王加欣、梁惟淨、蔡宗佑、尤媺涵、周筱蓁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被告上開第一銀行、臺灣企銀、中信銀行、遠東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 (四)告訴人于子恩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告訴人何敏瑄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 紙、告訴人朱怡靜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被害人陳昱臻於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分行設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 紙、被害人林億杰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被害人盧文德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被害人王加欣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告訴人陳曉慧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 紙、告訴人楊竣吉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共4 紙、被害人梁惟淨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被害人蔡宗佑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告訴人劉俊昇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被害人尤媺涵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周筱蓁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先後將上開第一銀行、臺灣企銀、中信銀行及遠東銀行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與詐騙集團施以詐騙,其提供金融帳戶之時空密接,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且係出於同一幫助詐欺取財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請論以接續犯。又被告將上開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與詐騙集團使用,致告訴人于子恩、何敏瑄、朱怡靜、陳曉慧、楊竣吉、劉俊昇及被害人陳昱臻、林億杰、盧文德、王加欣、梁惟淨、蔡宗佑、尤媺涵、周筱蓁等人遭受詐騙,係以一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為數個詐欺取財之行為,而觸犯相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檢 察 官 劉 文 瀚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 │ 詐騙方式 │ 匯款時間 │ 詐騙金額 │被告帳戶 │ │ │告訴人 │ │ │ │ (新臺幣) │ │ ├──┼────┼─────┼────────┼──────┼──────┼─────┤ │ 1 │ 于子恩 │104年10月 │冒充「樂天拍賣網│①104年10月 │①2萬9,989元│①第一銀行│ │ │(告訴人)│20日16時38│站賣家嘉蒂斯國際│ 20日18時17│②4,999元 │②第一銀行│ │ │ │分許 │有限公司」、「郵│ 分許 │ │ │ │ │ │ │局」員工撥打電話│②104年10月 │ │ │ │ │ │ │向于子恩佯稱:先│ 20日18時34│ │ │ │ │ │ │前之訂單有誤,需│ 分許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 │ │ │ │ │ │ │取消訂單云云,致│ │ │ │ │ │ │ │于子恩陷於錯誤,│ │ │ │ │ │ │ │遂依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因而匯出款項│ │ │ │ │ │ │ │。 │ │ │ │ ├──┼────┼─────┼────────┼──────┼──────┼─────┤ │ 2 │ 何敏瑄 │104年10月 │冒充網路購物賣家│104年10月20 │1萬2,985元 │中信銀行 │ │ │(告訴人)│20日19時16│員工撥打電話向何│日19時54分許│ │ │ │ │ │分許 │敏瑄佯稱:先前交│ │ │ │ │ │ │ │易誤遭設定為12期│ │ │ │ │ │ │ │連續扣款,需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以取消│ │ │ │ │ │ │ │設定云云,致何敏│ │ │ │ │ │ │ │瑄陷於錯誤,遂依│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因而匯出款項。 │ │ │ │ ├──┼────┼─────┼────────┼──────┼──────┼─────┤ │ 3 │ 朱怡靜 │104年10月 │冒充網路書局賣家│104年10月20 │1萬4,985元 │遠東銀行 │ │ │(告訴人)│20日20時許│員工撥打電話向朱│日21時13分許│ │ │ │ │ │ │怡靜佯稱:因作業│ │ │ │ │ │ │ │疏失,誤將購物之│ │ │ │ │ │ │ │付款方式設定為分│ │ │ │ │ │ │ │期付款,需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以取消設│ │ │ │ │ │ │ │定云云,致朱怡靜│ │ │ │ │ │ │ │陷於錯誤,遂依詐│ │ │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操│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因│ │ │ │ │ │ │ │而匯出款項。 │ │ │ │ ├──┼────┼─────┼────────┼──────┼──────┼─────┤ │ 4 │ 陳昱臻 │104年10月 │冒充「雅虎奇摩購│104年10月20 │1萬1,895元 │中信銀行 │ │ │(被害人)│20日19時20│物商城」、「彰化│日19時49分許│ │ │ │ │ │分許 │銀行」員工撥打電│ │ │ │ │ │ │ │話向陳昱臻佯稱:│ │ │ │ │ │ │ │先前至超商領取貨│ │ │ │ │ │ │ │物時遭誤刷錯誤之│ │ │ │ │ │ │ │條碼,導致將重複│ │ │ │ │ │ │ │扣款,需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以取消設定│ │ │ │ │ │ │ │云云,致陳昱臻陷│ │ │ │ │ │ │ │於錯誤,遂依詐騙│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因而│ │ │ │ │ │ │ │匯出款項。 │ │ │ │ ├──┼────┼─────┼────────┼──────┼──────┼─────┤ │ 5 │ 林億杰 │104年10月 │冒充「雅虎奇摩拍│104年10月20 │3,412元 │第一銀行 │ │ │(被害人)│19日34時38│賣網站賣家」、「│日20時17分許│ │ │ │ │ │分許 │中信銀行」員工撥│ │ │ │ │ │ │ │打電話向林億杰佯│ │ │ │ │ │ │ │稱:因作業疏失,│ │ │ │ │ │ │ │誤將購物之付款方│ │ │ │ │ │ │ │式設定為分期付款│ │ │ │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以取消設定云云│ │ │ │ │ │ │ │,致林億杰陷於錯│ │ │ │ │ │ │ │誤,遂依詐騙集團│ │ │ │ │ │ │ │成員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因而匯出│ │ │ │ │ │ │ │款項。 │ │ │ │ ├──┼────┼─────┼────────┼──────┼──────┼─────┤ │ 6 │ 盧文德 │104年10月 │冒充「露天拍賣網│104年10月20 │3,985元 │臺灣企銀 │ │ │(被害人)│20日19時30│站賣家」員工撥打│日21時23分許│ │ │ │ │ │分許 │電話向盧文德佯稱│ │ │ │ │ │ │ │:因代理商作業疏│ │ │ │ │ │ │ │失,誤將購物之付│ │ │ │ │ │ │ │款方式設定為分期│ │ │ │ │ │ │ │付款,需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以取消設定│ │ │ │ │ │ │ │云云,致盧文德陷│ │ │ │ │ │ │ │於錯誤,遂依詐騙│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因而│ │ │ │ │ │ │ │匯出款項。 │ │ │ │ ├──┼────┼─────┼────────┼──────┼──────┼─────┤ │ 7 │ 王加欣 │104年10月 │冒充「MIUSTAR網 │104年10月20 │1萬3,989元 │中信銀行 │ │ │(被害人)│20日20時38│路購物賣家」、「│日20時38分許│ │ │ │ │ │分許 │玉山銀行」員工撥│ │ │ │ │ │ │ │打電話向王加欣佯│ │ │ │ │ │ │ │稱:因作業疏失,│ │ │ │ │ │ │ │誤將購物之付款方│ │ │ │ │ │ │ │式設定為分期付款│ │ │ │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以取消設定云云│ │ │ │ │ │ │ │,致王加欣陷於錯│ │ │ │ │ │ │ │誤,遂依詐騙集團│ │ │ │ │ │ │ │成員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因而匯出│ │ │ │ │ │ │ │款項。 │ │ │ │ ├──┼────┼─────┼────────┼──────┼──────┼─────┤ │ 8 │ 陳曉慧 │104年10月 │冒充「超級商城購│①104年10月 │①2萬9,985元│①第一銀行│ │ │(告訴人)│20日18時56│物網站賣家嘉蒂斯│ 20日19時24│②3萬元 │②中信銀行│ │ │ │分許 │公司」員工撥打電│ 分許 │③4,000元 │③中信銀行│ │ │ │ │話向陳曉慧佯稱:│②104年10月 │ │ │ │ │ │ │先前之訂單有誤,│ 20日19時40│ │ │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 分許 │ │ │ │ │ │ │以取消訂單云云,│③104年10月 │ │ │ │ │ │ │致陳曉慧陷於錯誤│ 20日19時43│ │ │ │ │ │ │,遂依詐騙集團成│ 分許 │ │ │ │ │ │ │員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員機,因而匯出款│ │ │ │ │ │ │ │項。 │ │ │ │ ├──┼────┼─────┼────────┼──────┼──────┼─────┤ │ 9 │ 楊竣吉 │104年10月 │冒充網路購物賣家│①104年10月 │①2萬9,989元│①臺灣企銀│ │ │(告訴人)│20日18時54│員工撥打電話向楊│ 20日19時49│②2萬9,989元│②臺灣企銀│ │ │ │分許 │竣吉佯稱:先前領│ 分許 │③2萬9,980元│③遠東銀行│ │ │ │ │貨之簽收單有誤,│②104年10月 │④2萬9,980元│④遠東銀行│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 20日19時51│ │ │ │ │ │ │以補正云云,致楊│ 分許 │ │ │ │ │ │ │竣吉陷於錯誤,遂│③104年10月 │ │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20日20時36│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分許 │ │ │ │ │ │ │,因而匯出款項。│④104年10月 │ │ │ │ │ │ │ │ 20日20時38│ │ │ │ │ │ │ │ 分許 │ │ │ ├──┼────┼─────┼────────┼──────┼──────┼─────┤ │ 10 │ 梁惟淨 │104年10月 │冒充「雅虎奇摩拍│104年10月20 │2萬9,989元 │第一銀行 │ │ │(被害人)│20日17時50│賣網站賣家」、「│日19時許 │ │ │ │ │ │分許 │郵局」員工撥打電│ │ │ │ ├──┼────┤ │話向梁惟淨佯稱:├──────┼──────┼─────┤ │ 11 │ 蔡宗佑 │ │因作業疏失,誤設│104年10月20 │2萬9,980元 │中信銀行 │ │ │(被害人)│ │交易為12筆訂單,│日20時14分許│ │ │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以取消設定云云,│ │ │ │ │ │ │ │致梁惟淨及其男友│ │ │ │ │ │ │ │蔡宗佑陷於錯誤,│ │ │ │ │ │ │ │遂依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指示分別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因而匯出│ │ │ │ │ │ │ │款項。 │ │ │ │ ├──┼────┼─────┼────────┼──────┼──────┼─────┤ │ 12 │ 劉俊昇 │104年10月 │冒充「金石堂書店│104年10月20 │4,999元 │臺灣企銀 │ │ │(告訴人)│20日19時23│」、「臺灣企銀」│日21時25分許│ │ │ │ │ │分許 │員工撥打電話向劉│ │ │ │ │ │ │ │俊昇佯稱:因作業│ │ │ │ │ │ │ │疏失,誤將購物之│ │ │ │ │ │ │ │付款方式設定為分│ │ │ │ │ │ │ │期付款,需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以取消設│ │ │ │ │ │ │ │定云云,致劉俊昇│ │ │ │ │ │ │ │陷於錯誤,遂依詐│ │ │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操│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因│ │ │ │ │ │ │ │而匯出款項。 │ │ │ │ ├──┼────┼─────┼────────┼──────┼──────┼─────┤ │ 13 │ 尤媺涵 │104年10月 │冒充「雅虎奇摩拍│104年10月20 │6,543元 │中信銀行 │ │ │(被害人)│20日19時4 │賣網站」、「臺北│日19時42分許│ │ │ │ │ │分許 │富邦銀行」員工撥│ │ │ │ │ │ │ │打電話向尤媺涵佯│ │ │ │ │ │ │ │稱:因作業疏失,│ │ │ │ │ │ │ │誤將購物之付款方│ │ │ │ │ │ │ │式設定為分期付款│ │ │ │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以取消設定云云│ │ │ │ │ │ │ │,致尤媺涵陷於錯│ │ │ │ │ │ │ │誤,遂依詐騙集團│ │ │ │ │ │ │ │成員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因而匯出│ │ │ │ │ │ │ │款項。 │ │ │ │ ├──┼────┼─────┼────────┼──────┼──────┼─────┤ │ 14 │ 周筱蓁 │104年10月 │冒充網路購物賣家│①104年10月 │①1萬6,988元│①遠東銀行│ │ │(被害人)│20日21時8 │員工撥打電話向周│ 20日22時41│②123元 │②遠東銀行│ │ │ │分許 │筱蓁佯稱:因作業│ 分許 │ │ │ │ │ │ │疏失,致交易發生│②104年10月 │ │ │ │ │ │ │錯誤,需操作自動│ 20日22時55│ │ │ │ │ │ │櫃員機以取消交易│ 分許 │ │ │ │ │ │ │云云,致周筱蓁陷│ │ │ │ │ │ │ │於錯誤,遂依詐騙│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因而│ │ │ │ │ │ │ │匯出款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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