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8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08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俊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俊男竊盜,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1 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俊男前因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湖簡字第32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諭知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間民國103年12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723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04年5月27日至106年5月2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猶不知反省,於緩刑期間、緩起訴期間再犯本件竊盜犯行,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兼衡被告為中度身心障礙之人,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紙附卷可參(見速偵卷第24頁),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價值,智識程度為高職暨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頁調查筆錄、第22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葉瓊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814號
    被      告  林俊男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俊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5年2月22日11時30分
    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之麥當勞新莊富國店內
    ,以不詳方式打開由麥當勞叔叔之家慈善基金會所有置於該
    店內之愛心捐款箱,徒手竊取捐款箱內之現金共計新臺幣
    (下同)347元得手,適經店員許閎喜當場發覺,將其攔下
    後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俊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店員許閎喜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1紙及現場蒐證暨贓物照片8張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檢  察  官     謝祐昀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84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